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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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9-01-11 16:30   审核人:

“十三五”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滨海湿地生态修复与保育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院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四条 实 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七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八条  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人员、仪器设备及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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