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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奖惩办法
2019-01-11 16:3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人员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和超额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与年终考 核和个人晋升晋级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实验室实验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实验室实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1、完成单位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无差错、无技术责任事故,认真履行职责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开发研究先进的实验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优异成绩,为实验室争取到科研经费支持的;

   3、爱护仪器设备,坚持维修保养,无丢失,无损坏,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所管理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的;

   4、积极参加实验室管理,努力对外开发开放,注意增收节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5、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和参编或主编教材,撰写论文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的。

第六条 对实验室内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次性的奖金。

第七条 各类奖励的批准权限都要按实验室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三章处分

第八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实验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扣除奖金、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

   1、违反实验室和本单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2、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的,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3、玩忽职守,酿成事故,造成人员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5、丢失仪器设备,造成实验室固定资产大量流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九条 对实验室内人员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为:扣奖金、工资、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单独进行,也可同时给予。各类的处罚程序按实验室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以上奖惩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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