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 导师条件
1.导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硕士生导师应是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的科研人员(9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有硕士学位)。
3.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科研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取得过具有较大科研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4.近五年来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以主要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部委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在本学科研究工作中取得公认的重大成就者。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账面经费不低于30万,每年能为培养研究生提供不少于2万元的科研经费。
二、 导师职责
1.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参加复试工作,要从政治与业务、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考核和审查,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
2.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进行如何做人、如何做学问的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所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言为人师,身为人表,教书育人。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检查其执行和完成情况。要注意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主观能动性。
4.指导研究生选课和课程学习,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负责学位论文的最后审定,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在论文答辩前,应在组内或院内进行试答辩,征求意见,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5.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厅和鲁东大学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6.积极参与高等研究院获研究团队组织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正和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 附则
1.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须坚持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2.导师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的科研工作,或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科研工作,或因课题经费不足及出国一年以上者暂停招收研究生。
3.导师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接收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也不得将本单位研究生送到外单位联合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