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单位条例”保证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建设事业的需要,培养的研究生就是掌握坚实基础知识的科学技术人才,具体要求: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品德良好,善于与人共事,服从国家分配,树立愿为社会主义祖国建设事业服务、为我国的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二条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科研道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活跃的学术思想,在所攻读的专业方面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所从事研究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掌握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即熟练阅读本专业的文献、写较简单的英语文章,如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基础,达到“四会”。
第四条 体魄健全。
第二章 培养方法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高等研究院与相关学院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服从高等研究院和相关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统一管理,并参加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
第六条 研究生定期向导师和相关学院党(总)支部汇报思想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了解研究团队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以便经常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研究生在论文阶段的培养方法采取以导师为主的研究生指导小组进行培养。导师应经常检查、指导具体指导人的指导工作和研究生论文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导师团队要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要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的成长。
第九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内与研究生共同协商确定论文题目并指定相应的参考文献,第三学期开始,导师要与研究生共同研究制定研究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开题报告。
第十条 研究生的论文题目要符合本团队的研究方向,纳入高等研究院的科研计划。
第十一条 高等研究院每半年检查一次研究生论文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生作一次论文研究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与相关学院相结合,共同设置研究生课程。
第四章 论文工作
第十三条 论文工作包括
一、进行文献调研,掌握近年来有关该研究课题的国内外资料做出分析和评价,定期做文献报告。
二、做开题报告、方案论证和中期考核报告,说明该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目前发展水平,完成课题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提出研究方案并进行论证,前后选题和论文工作计划书面报告,由导师和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三、进行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实验工作。
四、撰写论文,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对毕业论文的要求
一、毕业论文选题符合本团队科研的方向任务,或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或在学科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内容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三、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要:大约200字左右,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并译成英文。
2.引言:说明课题的目的及意义。
3.文献综述:主要介绍前人对本课题已做的主要工作,并进行评论。
4.理论分析或设计方案。
5.实验装置,实验方法或设计方法,计算程序等。
6.实验结果,数据处理,分析与讨论。
7.结论
8.参考文献
四、毕业论文的内容,至少在理论分析,设计方案,计算方法实验方法、实验设备、测试技术、数据处理等某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取得某些新的结果或一定的改进创新。
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要领清晰,分析严谨,论文的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有较好的重复性,数据的处理要方法正确,结果准确,对处理结果应作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并具有实际意义,论文叙述要文字通顺、条 理清楚、逻辑性强。
第五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完成基础课学习和论文工作后,首先交导师审阅,指导老师应在15天内审查,写出详细的修改意见,负责向研究院全面介绍研究生情况,研究生向所在团队或者研究院做论文报告,经认定合格后,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符合下列条件则批准其申请。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端正,服从分配。
二、按照培养计划,满足研究生院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并提交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研究院或学院聘请2—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由研究院和学院提名,以高等研究院获相关学院的名义聘请,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第十八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及该论文是否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意见,内容包括:
一、论文有无新的见解。
二、论文所述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三、论文中的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论文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的要求水平。
五、论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及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第二十条 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达不到学位要求,不能组织答辩,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
论文评阅完毕并通过后,由高等研究院获学院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名单由导师、研究院和相关学院提名,报学位委员会批准,以高等研究院的名义发函聘请。
一、答辩委员会由4—5人组成,可聘1—2名校外专家参加,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聘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发扬学术自由,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做出推荐意见,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如有2名委员缺席,答辩应改期进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答辩不合格,投票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通过半数,可做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否则,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重新答辩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重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它来宾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导师介绍学生的简历、政治思想、学习成绩、论文水平等,宣读评阅的论文评语,答辩委员讨论。写出评语,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毕业、是否建议授学位、论文等级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当面宣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研究院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全文,专家评阅书等表格整理归档,并送校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将自己的毕业论文,实验记录和有关材料,送研究院和相关学院归档。